案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司法审判的基本的产品,是法官工作的价值体现。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
2024年10月,雅安中院启动了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市两级法院征集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
经评选,最终从报送的36件案例中精选出10件作为全市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3日上午8:40左右,廖某到宝兴县灵关镇参加亲戚的葬礼。在送葬过程中,因受暴风雨恶劣天气的影响,山坡上的一颗大树突然被连根拔起,随即倾倒压断一旁的电线杆,断裂的电线杆和倾倒的大树击中廖某等5人。
5人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廖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共花去医疗费63942.61元。后经鉴定:廖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某县供电分公司和某市电力公司均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有极端天气提前预警,且事发时风雨较大,廖某自愿出行,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的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县供电分公司的架设虽然符合有关规范,但根据现场勘察,大树的树根在倾倒前已经很多,在案涉大树已经存在危及案涉电线、电线杆的可能后,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故某县供电分公司未尽到对案涉电线、电线杆的维护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大树的所有人未尽到维护、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等的义务,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亦要承担部分责任。因廖某放弃对大树所有人的起诉,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80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一、某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廖某各项损失42064.12元;如某县供电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某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二、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县供电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9日,各方在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由某县供电分公司补偿廖某42064.12元,该款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廖某与某县供电分公司之间的本次纠纷就此全部了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某县供电分公司负担425元,由廖某负担16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8元,由廖某自愿负担。
近年来因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呈多发态势,损害的原因都会存在不确定性,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是否成立,司法实践对该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此案办理中充分研判极端天气预报情况、案发实际天气情况、当事人的预期判断、保护措施采取情况、损失的必然性及大小等因素,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认为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能够及时巡察、维护,大树所有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相关事故应该可避开,向社会释明了极端天气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具体条件和要件判断。同时,也再次向公众阐释了自然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排险排危意识、出行安全意识仍需提高。此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全面、细致,划分责任严谨、专业,体现了法院审判案件以人为本的宗旨,也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2023年10月7日,何某洋在某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介绍了两款华为手机,分别为华为畅享60Pro和华为畅享60X,其宣称直播间为粉丝购买福利价,华为畅享60Pro降价4500元,以每台1499元抢购;华为畅享60X综合性能更好,市场价大于5999元,以每台1888元抢购,如不是全新华为正品,假一赔四。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在直播间对该商品的实物的进行了展示,所售卖的手机为华为60Pro和华为60X,虽未说明是华为畅享系列,但也未作其他不实宣传,其价格也属合理价格。
且在发生交易后,何某洋已明知商品信息的情况下,若认为商品不符,可选择7日无条件退货等方式,即时终止交易处理纠纷,遂判决驳回了何某洋的诉讼请求。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慢慢地加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有部分消费者却以谋取利益为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甚至借维权之名扰乱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商家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以“碰瓷式维权”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鲜明态度,另一方面对消费的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否定性评价,对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共同构筑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2021年4月22日,原告单某阳通过“中企纳川分公司资质周某君”为好友,双方在微信沟通办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事宜。
同年4月24日,周某君将持有已加盖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黄某伟签字的《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协议》交由原告单某阳签字,该协议记载:公司允许原告单某阳使用公司资质,若需八大人员出场或押证,所需费用由原告单某阳负责;成立的分公司由原告单某阳自负盈亏;分公司设立费40,000元等内容。原告单某阳签署前述协议后分四次通过微信将40,000元转给周某君,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分四次出具收据。
经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成功在呼伦贝尔市成立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分公司。后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问题,所提供的资质不可以进行招投标,遂诉至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协议》;2.请求被告退还合同款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约行为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以给付一定的金钱为代价,以合作成立的分公司名义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关系,原被告在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仍然履行给付设立分公司费用,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请求保护的利益不具备正当性,不应适用返还原则,依法不予保护。据此,2024年8月8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82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单某阳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未上诉,已生效。该案生效后,芦山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就本案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为不法原因给付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后果处理给予明确的司法指引,即以司法建议或移送违法线索形式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司法裁判否定性评价外,因违法获益人亦能得到相应处罚。
芦山县法院依法运用该司法解释,案件生效后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将案件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本案的处理,旗帜鲜明地将不法给付人的不法利益排除在民事法律保护之外,起到了惩罚不法给付人、实现阻却不法给付的威慑效果,同时也为建筑行业领域清扫违法乱象行为,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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