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根据“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和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气瓶、燃气灶具领域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向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4月1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刘某、覃某所使用的2瓶液化石油气气瓶的阀门均无自闭装置,且气瓶无二维码等追溯信息。经查,上述气瓶是2024年2月1日在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充装,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给刘某、覃某的气瓶进行充装时,未严格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对无自闭装置阀门的气瓶进行了充装,且充装后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其行为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2024年6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1台家用燃气灶具和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均无“CC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上述产品“CCC”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经查,上述1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在家用燃气灶具项目获得“CCC”认证证书,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未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项目获得“CCC”认证证书。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购进1台家用燃气灶具和2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放置于店内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截至案发当日,一直处于待销售的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297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大竹县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进门右手位置展示台上放有嵌入式家用燃气灶1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CCC”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经查,该嵌入式家用燃气灶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某电器推销员(另案调查)处购进“嵌入式家用燃气灶”10台对外销售,购进价格520元/台,销售价格628元/台,已销售9台(已责令当事人公告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4年3月25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2台,罚款842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专卖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台上摆放的2台嵌入式家用燃气灶未执行GB16410-2020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通过某网络平台线上下单购进某品牌燃气灶1台,进价1100元/台,展示区价签标价1800元/台,未售出;2021年11月22日又通过同样的方式下单购进另一品牌燃气灶4台,购进价格1494元/台,已销售3台(已责令当事人公告召回),展示区价签标2100元/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执行GB16410-2020标准的相关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125794
联系人:左经理
手机:13391904938